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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罚则

 

2005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005年至今发现土地违法案件32起,共计16.46公顷,立案26起,涉及土地面积11.89公顷。制止3起,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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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

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 立案,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

二、 调查,在进行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时,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 现场勘测,同时下达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四、 写出调查报告和案件讨论笔录。

五、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申请执行报告表。

七、 执行情况报告表。

八、 结案报告,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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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出台

  什么样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立案,是各地普遍关注的问题。明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是强化土地执法检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标准》明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四类行为,以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标准》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
  《标准》还规定,非法占地类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
  《标准》明确了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共6项。
  非法批地类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标准》明确这些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
  此外,《标准》指出,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滥用职权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五种违法行为也应及时予以立案。(来源: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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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罚则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罚则: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罚则: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或者非法占用、挪用、截留、私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罚则: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10、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罚则:责令其限期办理。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北以下的罚款。

1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罚则: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金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罚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8、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行为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罚则: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9、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为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罚则: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0、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罚则: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行为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罚则: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罚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批占基本农田不抵制、不报告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罚则: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4、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5、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处罚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罚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罚则: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上地使用权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罚则: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9、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0、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罚则: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31、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32、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则: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3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则: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34、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则:转让、出租、抵押无效,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35、未按《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则: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36、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罚则: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37、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的行为

  •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罚则: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

  •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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