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宅基用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
,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 用地申请书;
2、 用地者及其家庭人口状况、户籍证明;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规划宅基地的意见(要求参与研究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签字盖章);
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卡(要求有村委会意见、公章、法人代表手章、乡政府意见、四邻签字盖
,属集体道路的由村委会盖章确信宽度);
5、 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