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2×300MW发电机组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北站区潞王坟组长五陵村(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并参加新乡市政府新政〔92〕42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北站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乙方的集体土地。经与甲、乙方协商,确定补偿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和地类
    本次征用北站区潞王坟乡五陵村14.25亩(0.9493公顷)集体土地,均为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一安置补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征用该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按人民币61000元一次性包干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868640元(八十六万八千六百四十元),由五陵村包干使用,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新乡豫新发电责任公司与五陵村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付款方法
   征用土地安置方案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乙方。
   四、本方案经各方答案盖章后生效。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五陵村民委员会: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鉴证方:
          北站区国土资源局代表: 潞王坟乡政府代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