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新政土〔2005〕100号

新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新乡市凤泉区200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市凤泉区耿庄村耕地4.9793公顷(合:74.6895亩),养殖用地0.7220公顷(合:10.83亩),沟渠0.0143公顷(合:0.2145亩)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2128公顷(合:3.192亩),共计5.9284公顷(合:88.826亩)。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对该村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凤泉区人民政府、耿黄乡人民政府、凤泉区耿庄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经市政府批准征收的市凤泉区耿庄村北邻耿黄大道,东邻南水北引渠,西邻大黄屯耕地,南邻耿庄耕地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项合计每亩7.3万元,共计649.1598万元(陆佰肆拾玖万壹任伍佰玖拾捌元整)。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局面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或耿黄乡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