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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新政土〔2005〕100号 新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新乡市凤泉区200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市凤泉区耿庄村耕地4.9793公顷(合:74.6895亩),养殖用地0.7220公顷(合:10.83亩),沟渠0.0143公顷(合:0.2145亩)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2128公顷(合:3.192亩),共计5.9284公顷(合:88.826亩)。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对该村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凤泉区人民政府、耿黄乡人民政府、凤泉区耿庄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经市政府批准征收的市凤泉区耿庄村北邻耿黄大道,东邻南水北引渠,西邻大黄屯耕地,南邻耿庄耕地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二○○五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