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统一管理全区地质环境工作;
二、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预报工作;
三、审查上报和保护辖区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四、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五、负责全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六、协助市局依法管理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区矿产资源探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